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099号之一
原告:***,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嵘,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昊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小区(武夷花园)7幢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池乐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运勇,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昊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泱
人民陪审员 林 怡
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玲莉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