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921执异23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追加第三人***、苏文平、谢清菊为被执行人,本院于同日立案审查。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众友公司、苏文平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望撤回申请。
审判长 陈鹏辉
审判员 吴应豪
审判员 李 臻
书记员 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