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罗民初字第1554号
原告福建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建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5,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