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5民初482号
原告:**发,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滨湖路龙庭国际5号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587518190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发与被告****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新强
书 记 员 李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