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昇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与某某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924执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04号(榕水大厦)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323333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滨湖路龙庭国际5号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58751819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9民终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昇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9民终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龙州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