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德川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德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4248号之三 原告:***,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福建德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官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58955149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德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