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民初2124号之一
原告:陈新,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清清,云南意衡(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龙垅小区B幢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91716333W。
法定代表人:朱晓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19号滇高商务大厦13/24A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9886518F。
代表人:付正宇。
原告陈新与被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陈新于2022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陈新负担。
审 判 长 夏俊波
人民陪审员 陈功书
人民陪审员 张新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 昆
书 记 员 万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