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新、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民初2124号之一
原告:陈新,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清清,云南意衡(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龙垅小区B幢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91716333W。
法定代表人:朱晓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19号滇高商务大厦13/24A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9886518F。
代表人:付正宇。
原告陈新与被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陈新于2022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陈新负担。
审 判 长  夏俊波
人民陪审员  陈功书
人民陪审员  张新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 昆
书 记 员  万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