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219号
申请人:广州市行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街2号之三301房自编之三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HKPX0。
法定代表人:黄益昭。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东县。
上述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毕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34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91716333W。
法定代表人:朱晓群。
被申请人:佛山民旺鸿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东一路9号景顺楼首层第15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01KG8Q。
法定代表人:苏瑞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行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民旺鸿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行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民旺鸿鑫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81377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州市行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民旺鸿鑫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813779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庆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