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060号
原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34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晓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明,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
被告:福建省聚龙嘉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翠园南路与环岛路交叉口北侧,海坛古城衙门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珠。
原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聚龙嘉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 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华峰
书 记 员 施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