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302民初56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武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刘建钊,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34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91716333W。
法定代表人:朱晓群。
被告:江金辉,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金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以双方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金辉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谢倩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进伟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