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9064号
原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苗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施秉县。
原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代垫款1265242.8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4298.6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8日,原被告签署《*(9-10#生产车间)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书),原告任命被告作为项目负责人,由其负责*(9-10#生产车间)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建设,该工程实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和项目目标管理制、乙方自负盈亏,工程总建筑规模约34863.09㎡,工程总造价15429866.84元。
管理责任书第六条第4款约定,乙方承包的项目若需提供项目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需提供保函总金额的20%保证金到公司。被告仅向原告转账了500000元作为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金,未足额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合同履约期间多次发生管理人员及农民工讨薪事件,导致原告被主管单位警告处罚,对原告声誉造成影响。
因被告未按管理责任书履约,又因其对项目管理不善,导致原告声誉受损,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被告下发《关于收回*(9-10#生产车间)工程及撤销项目负责人任命的函》,收回被告所承包的管理的项目及撤销其项目负责人的任命。
项目履约推进过程中,原告为被告代付了项目相关费用、劳务费用、混凝土费用、备案人员费用、行政处罚费用等共计2105234.16元。除去被告支付的500000元及项目相关履约保险退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退费、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退费等费用839991.29元,被告尚欠原告1265242.87元未偿还。
违约金根据管理责任书中第十六条第2(1)款计算,因为被告管理不善,这个项目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是77149.33元,双倍就是154298.66元。
被告辩称,涉讼工程停工的原因在甲方,被告催促原告与甲方结算,但原告一直没有出面处理结算事宜,涉讼工程尚未结算。被告不同意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直接向原告支付代垫款。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是因为甲方资金不到位才产生的处罚。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0年12月8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公司、*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9-10#生产车间);总建筑规模约34863.09㎡;承包范围为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含铝合金、栏杆分项工程)、水电工程等,由发包人*公司提供材料,承包人包工不包料进行承包;拟从2020年12月15日开始施工,至2021年11月10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15429866.84元。
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9-10#生产车间)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即管理责任书),约定: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9-10#生产车间)”工程项目部,并以承包的形式、由甲方与项目负责人乙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质量、经济责任;工程总造价15429866.84元;总建筑规模约34863.09㎡;工程内容为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含铝合金、栏杆分项工程)、水电工程等,由发包人*公司提供材料,承包人包工不包料进行承包;承包方式为本工程实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和项目目标管理制、乙方自负盈亏;根据工程项目部申请及现场管理需要,公司决定同意由项目部聘用项目负责人***,职务为项目负责人;开工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0.7%上缴甲方作为公司有关办公管理费用,公司企业所得税按2%收取,若征收方式更改,则以新的征收方式为准,具体另议(按工程总价计算);(第六条第4点)乙方承包的项目若需要提供项目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等需提供保函总金额的20%保证金到公司,待项目竣工验收后退回;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全部由乙方负责发放;乙方每月上缴甲方8000元作为项目经理(非全职)补贴费用,从2020年8月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解除之日,乙方需按安全员1000元/月、项目技术负责人1000元/月,其他备案技术人员500元/月标准上缴甲方,从备案之日起至备案解除之日,备案人员如需缴纳社保,社保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工资5000元/月由乙方负责支付,从派驻到项目之日起计至派驻人员离开项目之日,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需甲方派人员到施工现场配合协调工作应在前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甲方且以每人次1000元/次、项目经理3000元/次(出场一次时间不超过两天)补贴给甲方,交通、食、宿由乙方安排负责;农民工工资应由乙方解决并足额发放,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由乙方负全责解决,如无力支付则按有关部门规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再有不足部份甲方有权直接从项目工程款中扣除,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第2(1)点]本工程由于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甲方被有关部门罚款,乙方除承担罚款金额外,还应按甲方受罚金额的两倍赔偿甲方。
同日,原告出具《*(9-10#生产车间)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任命书》,载明:任命被告担任*(9-10#生产车间)的项目负责人;等等。
2021年3月8日,原告出具《关于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0#生产车间)项目组成人员任命通知》,载明:任命下列人员为*(9-10#生产车间)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郑某,项目技术负责人朱某、施工员陈某、质量员李某、安全员胡某、安全员张某、安全员林某。
2021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收回*(9-10#生产车间)工程及撤销项目负责人任命的函》,载明:被告负责承包管理的*(9-10#生产车间)工程目前存在以下等违约情况:1.办理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未按责任书要求提供保额20%的保证金到公司;2.办理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保函,未按责任书要求提供保额20%的保证金到公司;3.2021年1月份至春节期间项目多次发生管理人员和工人集体讨薪事件,2021年1月23收到建设单位《工人工资催付函》要求1月25日前妥善处理工资事宜,同时被当地劳动局多次警告妥善处理闹薪事件,本次连续闹薪已造成项目及原告社会声誉严重受损,2021年开工后截止2021年5月6日,尚欠项目管理人员两个月以上的工资未予以发放,再次违反了责任书中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约定;4.项目备案人员费用及社保费用等相关费用未及时上缴公司;5.因项目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总经理多次被建设单位要求出场处理;被告对于项目的管理不善已对原告造成严重的影响,原告将该工程项目没收,被告无条件退出项目,同时撤销被告*(9-10#生产车间)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的任命;等等。
2021年9月18日,被告作为“委托付款人”向原告出具《委托付款单》,载明:被告委托原告代发*(9-10#生产车间)项目工人工资,按照被告签字确认的沈某、李某等人员的《工资表》划转到指定人员银行账户,本次代付工资总额为1196537元,该代付工资款全额从本项目工程款及相关保证金中扣减,且代发业务产生的手续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持有案外人朱某分别于2021年9月8、18、22日向沈某、李某等人转账的电子回单,转账金额合共1196537元。
2021年11月24日,被告作为“委托付款人”向原告出具《委托付款单》,载明:被告委托原告垫付*(9-10#生产车间)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混凝土款,本次垫付*公司混凝土款金额为380000元,被告同意该笔垫付混凝土款和垫付期间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所有费用从本项目后期工程款中扣减,若该笔垫付款无法从后期工程款中扣减的,本人负责偿还。
2021年11月26日,原告向*公司转账380000元并备注“混凝土款”。
2022年1月17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向原告出具《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经调查,原告作为*(9-10#生产车间)项目的施工单位,于2020年12月8日与项目发包方签订《*(9-10#生产车间)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5429866.84元,于同日与被告签定《*(9-10#生产车间)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以内部承包名义,由被告个人全面履行上述《*(9-10#生产车间)施工合同》的全部施工内容,并任命被告为项目部负责人;在此期间,原告委任郑某一人担任项目经理,未派驻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其他项目专职人员,亦未与被告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被告组织实施了*项目售楼部(不属本案《施工合同》内容)以及9-10#生产车间临时设施(板房、集装箱、塔吊基础)等施工内容;2021年5月19日原告与项目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书》并退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的规定,原告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工程转包行为,原告的上述转包工程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处合同价款15429866.84元的0.5%即77149.33元的罚款;等等。
2022年4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确认收到原告缴纳的“其他一般罚没收入”77149.33元。
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就*项目原签订了6-13栋的施工合同,后变更施工范围为9-10栋;被告已施工完毕售楼部项目,被告还做了生活区的板房、生活区的道路、生活区的电路、施工现场的电路、2个塔吊基础、3个基础承台,售楼部项目不属于管理责任书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其他施工项目属于管理责任书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原被告与发包人并未就被告所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发包人没有就涉讼工程向原被告支付过工程款。
诉讼中,原告陈述: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书,并于当日要求被告退场,被告认为其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因此不退场。被告陈述:被告还有人员在施工场地,尚未全部退场;发包方让被告先做售楼部项目,并承诺会后补售楼部项目的工作联系单作签证,故售楼部项目也属于被告挂靠原告的施工范围;被告预估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造价为200万元到300万元之间,另外还需退还保证金。
本院认为,被告不具备承接涉讼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原被告签订的管理责任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虽然合同无效,但原告在双方履约过程中为被告垫付了相应费用,现原告依据其制作的费用明细表、垫付工人工资及混凝土款的电子回单,主张经扣减被告通过赵某向原告支付的相应款项后被告还应返还垫付款1188093.54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因违法转包涉讼工程予被告,而被行政机关处罚77149.33元,原被告对于该违法转包行为均存在过错,现原告已缴纳该罚款,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一半即38574.66元,被告应返还该款予原告,原告请求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
故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226668.2元(1188093.54+38574.66)。
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原告依据管理责任书第十六条第2(1)点的约定请求被告按行政处罚金额的两倍数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4298.66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226668.2元予原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78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87.94元,被告负担79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惠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