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三艺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5民初3507号
原告:福建三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33号金山工业区浦上片台江园22号、2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1305388。
法定代表人:李美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谢斌,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后垅小区B幢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91716333W。
法定代表人:朱晓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孝瑞,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
原告福建三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适用法律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力振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