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枫坑村村民委员会、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3民初2671号
原告: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政和县熊山西大街西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59173148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枫坑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枫坑村/div>
法定代表人:游火成,主任。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漳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枫坑村村民委员会、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计768元,由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