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政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725民初304号

原告: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50725591731488H,住所地政和县熊山西大街西苑新村1-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和县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政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25490306319X,住所地政和县城区东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原告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政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政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支付原告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附属工程:旧房拆除工资29350元;(2)退还招投标报名费、场地交易费3800元;(3)合同违约金(施工前期损失)96300元;合计:129450元。

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以欠款总数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被告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原告“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告要求,向政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招标资料,并缴纳报名费300元,缴交了投标保证金40000元;2017年1月20日参与公开竞标,2017年2月21日,原告接到被告的《中标通知书》,2017年2月24日与被告双方签订《政和县东门垃圾转运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2017年2月26日开工、合同价款1924224元、违约金的赔偿计算”等内容。2017年2月22日,原告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按合同组织工人开始拆除建设工程用地上的旧房子、平整土地。同时聘请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等工程专业人员。并预购钢材、模板、水泥等建筑材料。2017年2月26日,原告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正在场地内施工时,周边群众以“生活区建设垃圾站污染生活环境”为由前来阻挠,施工方被迫暂停施工,并同时将情告知被告;被告向县环保局等单位汇报,县环保局等有关单位组织联合协调小组与周边群众协商无果。被告通知原告:“等胜利村换届选举后改换地块后再组织施工”。2019年3月被告口头通知:“工程无法找到地块,施工合同取消,垃圾转运站项目取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前期投入了人力物力:拆房、平整土地、聘请工程人员、预订建筑材料等,造成实际损失;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原告仅主张部分违约金(见赔偿清单)。被告在单方解除合同后,原告就相关赔偿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如上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政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支付给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前期拆旧房工资、场地交易费及损失赔偿款共计114600元,该款于2020年上级拨款到位后7天内(特殊情况例外)付清;政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将款项打入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队***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行的账户,卡号:62×××48。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89元,减半收取计1444.5元,由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