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雷火华,男,1971年8月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雷玉凤,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昌民,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雷火旺,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清财,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民望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熊山西大街西苑新村1-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善珠。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雷火华、雷玉凤、刘昌民、雷火旺、李清财、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民望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社、原审第三人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闽070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以其申请建阳区法院追加***、雷火华、雷玉凤、刘昌民、雷火旺、李清财为被执行人,建阳区法院已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伍景鹰
审判员 林方健
审判员 路四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天奇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