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政和五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5民初32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告:福建省政和五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星溪乡东峰村。
法定代表人:暨家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七星商业步行街1#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政和五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厚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