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灼、某某等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03民初1213号 原告:**灼,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朝阳街**(胜地心苑)****5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5934621544。 法定代表人:**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灼、***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九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九宇公司支付承揽报酬149000元。事实和理由:九宇公司向南平市建阳区自然资源局承包童游街道溪口采石场生态恢复治理工程,之后,九宇公司将该工程的挂网、喷坡植草、坡面落石清理和养护等相关劳务交由**灼、***施工,双方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一份《溪口采石场挂网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灼、******公司承包挂网、喷坡植草、坡面落石清理和养护等所有边坡有关劳务,施工范围按国土局给九宇公司规定的相关内容,按施工图及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的包干方式,单价按每平方米40元,工程量按实际数量计算。合同签订后,**灼、***立即组织以**为班组长的相关人员进场施工,2018年6月初,**灼、***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现九宇公司已收到发包方南平市建阳区自然资源局支付的该项目所有工程款,但却拒不向**灼、***支付承揽报酬。为此,**灼、***的工人因未能领到工资而向发包方南平市建阳区国土局(现为自然资源局)反映,在该局的组织下,达成《溪口采石场立面挂网施工班组信访问题调解协议书》,有关各方同意施工面积暂定12825平方米。此后,截止到2018年9月29日,九宇公司支付了364000元工人工资(该款通***公司汇入班组长**的银行账户),尚欠承揽报酬149000元至今未支付,多方催讨未果之下,**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按照约定**灼、***应当完成全部工程的工作,但**灼、***只完成种植工作,没有进行养护。合同养护费用是240000元,**灼、***实际已取得360000多,已经超过其应得部分,不应当再取得该工程的其他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九宇公司向南平市建阳区国土资源局(现为南平市建阳区自然资源局)承包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溪口采石场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双方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日历天;本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额的80%。余下部分待养护期满(养护期为一年)经验收合格达到规定的成活率(绿化成活率必须达到80%以上)且办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及工程保修手续后凭全额发票,发包人在28天内付清工程总额的97%,剩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保修金不计利息。上述工程九宇公司承包后将该工程挂网、喷坡植被、清理养护等所有边坡在内工程转包给**灼、***,并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溪口采石场挂网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施工范围按国土局给九宇公司规定本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的技术及质量要求一致;本工程包工(人工、机械等)、包质量、包安全的包干形式,按单价40元/㎡,工程量按实际数量计算;付款方式及工程结算:按国土局给九宇公司规定本工程合同的结算付款;施工及养护期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无事故,施工人员必须购买一份保险。一切责任由**灼、***负责,与九宇公司无关。按施工图及建设单位等要求,**灼、***确定的范围施工,必须符合合同要求,采用的施工工艺及技术方法,必须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溪口采石场挂网施工合同》签订后,**灼、***立即组织以**为班组长的相关人员进场施工。2018年6月,《溪口采石场挂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挂网、喷坡植被工程施工完毕。因**灼、***未支付工资给**,2018年6月15日,南平市建阳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灼(甲方)、**(乙方)及***(第三方)进行调解,三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经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因设计单位暂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面积暂定12825平方米,与乙方要求认定的面积出入752.5平方米,经乙方与甲方、第三方协商,同意按13000平方米面积向乙方结算立面挂网喷播工资;2.甲方当事人与本调解协议书签订后5日内支付乙方当事人工资38000元,余款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2018年9月29日,**等人出具《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收到九宇公司支付(溪口采石场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全部农民工工资364000元;扣除原先预付工资伍万元、农民工工人保险费用壹万肆仟***、铲车费用柒佰元、工人借款***(合计陆万伍仟捌佰元整),本次需支付贰拾玖万捌仟贰佰元整。九宇公司付完该笔农民工工资后,《溪口采石场挂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挂网、喷坡植被工程报酬已全部付清。2020年1月,***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南平市建阳区自然资源局送审的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溪口采石场生态恢复治理工程作出审核结论报告,所附结算审核书记载草坪类(草坪播种)地)地栽苗成活率养护一年度>30°的坡地养护,审前造价248676.75元,审后造价248676.75元。庭审中,**灼、*****,1.涉案工程自2018年10月起,**灼、***未养护;2.**灼、***养护期间请工人***浇水。本庭要求**灼、***通知***庭后到本院接受询问,庭后**灼、***未通知。2020年7月20日,本院向***制作《询问笔录》一份,*****涉案工程的养护工作系其在管理,**灼未进行过养护。养护主要的开销除了工人工资外,还有就是前期购买设备、水管的费用及后期浇水抽水机、发电机所用的油钱。 本院认为,**灼、***与九宇公司签订的《溪口采石场挂网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溪口采石场挂网施工合同》的约定,本工程包干单价40元/㎡,包含挂网、喷坡植被、清理养护等工作,**灼、***完成挂网、喷坡植被后,九宇公司亦支付相应报酬。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工程**灼、***是否有进行养护,九宇公司是否要支付**灼、***报酬149000元。根据**灼、***与九宇公司签订的《溪口采石场挂网施工合同》及九宇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看出,涉案工程**灼、***完成挂网、喷坡植被工作后,还要进行为期一年的养护且绿化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本案中,涉案工程挂网、喷坡植被工作于2018年6月施工完毕,故**灼、***至少应养护至2019年6月。**灼、***自述,2018年10月起,未进行养护;养护期间(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曾请工人***进行浇水。庭后,**灼、***未按本院要求通知***到本院予以佐证其**,在九宇公司提出**灼、***未进行养护的抗辩情形下,**灼、***亦无法举证其有进行养护的相应证据。综上,**灼、***无法证实其对涉案工程进行为期一年的养护且绿化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故其要求九宇公司支付报酬149000元,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徐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