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725民初1059号
原告: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木,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宇建设公司)诉被告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美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宇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美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宇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富美村委会支付给九宇建设公司工程款26894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富美村委会需建设稻香至富美新农村往学校公路挡土墙及土方工程。2016年11月1日经公开招标,九宇建设公司确定为该工程施工中标人,中标工程造价为335518元。根据现场施工情况,九宇建设公司增加工程量,该工程量也由现场监管人员签证计入工程总量,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409839元。为确保工程质量,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按建设工程惯例委托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经审计,该工程造价为368948元。双方在《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报告书》上签章确认,后九宇建设公司自行垫付工程款并进行施工建设,该工程于2017年7月10日前竣工,2017年7月19日进行验收,验收结论:按设计要求施工,符合合格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即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之日起30日内付清工程款,九宇建设公司向富美村委会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经催讨,富美村委会至今尚欠工程款268948元。
富美村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5日,九宇建设公司确定为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新农村往学校公路挡土墙及土方工程的中标人,中标价为335518元。九宇建设公司与富美村委会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九宇建设公司为富美村委会承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新农村往学校公路挡土墙及土方工程,工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合格标准。工程合同中标价款为335518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按实际验收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工程全程垫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经审核单位对结算审核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提供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地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诉争工程于2017年7月10日竣工,2017年7月19日通过验收,并经审核确定工程造价为368948元;验收结论为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量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经参建各方简称确认符合验收标准,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符合要求。富美村委会已支付给九宇建设公司工程款10万元,尚差工程款268948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九宇建设公司陈述及其提供的《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审核书》及《验收报告》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九宇建设公司与富美村委会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九宇建设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时完成了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新农村往学校公路挡土墙及土方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委托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该工程造价为368948元,富美村委会应当按照审核金额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故九宇建设公司按照审核金额请求富美村委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富美村委会已支付给九宇建设公司工程款10万元,还应支付给九宇建设公司工程款26894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89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4元,减半收取2667元,由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