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725民初1058号
原告: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宇建设公司)诉被告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美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宇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美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宇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富美村委会支付给九宇建设公司工程款268738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富美村委会需建设稻香至富美自来水管工程,2017年12月26日经公开招标,九宇建设公司确定为该工程施工中标人,中标工程造价为279958元。为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按建设工程惯例委托福建宏建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经审计,该工程造价为268738元。双方在《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报告书》上签章确认,后九宇建设公司自行垫付工程款并进行施工建设,该工程于2018年4月15日前竣工,2018年4月24日经验收,验收结论:符合合格标准,按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即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之日起30日内付清工程款,九宇建设公司向富美村委会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经催讨,富美村委会至今未付工程款。
富美村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9日,九宇建设公司确定为稻香至富美自来水新建水管工程的中标人,中标价为247058元。九宇建设公司与富美村委会于2018年1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九宇建设公司为富美村委会承建稻香至富美自来水新建水管工程,工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247058元;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工程量根据发包价(不含暂列金额)中的工程量和在施工过程中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发生变更而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以有终审权的审计单位出具的最终审定价款为准。本工程按工程进度总额的8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9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再支付。诉争工程九宇建设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竣工,2018年4月24日通过验收,并经审核确定工程造价为268738元;验收结论为符合合格标准,按设计要求施工。至今富美村委会尚欠九宇建设公司工程款268738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九宇建设公司陈述及其提供的《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审核书》及《验收报告》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九宇建设公司与富美村委会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九宇建设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时完成了稻香至富美自来水新建水管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委托福建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该工程造价为268738元,富美村委会应当按照审核金额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故九宇建设公司参照审核金额请求富美村委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在九宇建设公司主张的268738元工程价款中,尚包含13436.9元(工程结算总价款268738元×5%)的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应予扣留,故富美村委会应支付给九宇建设公司工程款255301.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530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由福建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元,政和县星溪乡富美村民委员会负担2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