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5民初2572号
原告:福建源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葛岭镇葛岭村濑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6655119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荆溪镇荆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9596346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源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源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源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0元,减半收取4670元,由福建源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岳脉
书记员黄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