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5民初525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高新区中海寰宇天下**楼23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95963462P。

法定代表人:张林林。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宜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张丽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