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段智峰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2民终5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大街北滨河路9号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郑顺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明,北京云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今,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资深架构师,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意公司)因与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认可一审判决第二至五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法意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6710元,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以法意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实际上是其在工资纠纷之前就主动提出离职,而法意公司根本不希望其离职,其离职与延迟支付工资无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延迟支付工资系***未提交2019年1月月度总结和计划所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法意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系事实认定错误;法意公司因***原因造成延迟支付工资并未超过7天,一审法院认为已达到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与事实不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了获取额外利益,涉嫌伪造证据骗取赔偿,其行为违反基本的诚信;在法意公司与***的关系中,实际上法意公司处于被动地位,***离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提出离职后,仍然正常上班打卡记录考勤,工资也正常发放,说明双方当时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辩称,2018年8月,法意公司无故扣除绩效,恶意拖欠十三薪;2019年2月8日法意公司陈浩发邮件交接工作,***跟法意公司人事确认公司是不是要解除劳动关系,***从未提出过,法意公司强行安排工作交接。法意公司预谋解除,拖欠1月份工资,对***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法意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4597元;2.2018年8月工资差额7000元;3.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6091.95元;4.2019年3月1日至3月7日工资8045.98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错误,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亦应计算,应予以重新核算;法意公司强行扣除2018年8月绩效工资,应予以支付;***2018年休的年休假为2017年指标,2018年年休假还剩5天,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意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不应当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8年8月工资差额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认可一审判决;2018年8月的绩效工资说明***存在不诚信行为,其当时提供的工资条显示扣除15000元,我们已经向法院说明其中5920元是扣除项。
法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无需支付***1.2018年8月工资差额7000元、2018年12月份工资差额10000元、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工资8045.98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4597元;3.2018年5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6091.95元;本案诉讼费全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11月1日,***入职法意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2018年11月1日,法意公司作为甲方与***(即乙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Net开发部门技术总工程师岗位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及职责进行调整;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共计人民币35000元,其中包括:1.甲方根据乙方的技能、学历、资历等因素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的基础工资为每月2000元人民币,2.甲方根据乙方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来确定绩效工资为每月33000元人民币,3.员工绩效工资的20%是竞业限制补偿金,已经包含在绩效工资中。员工的劳动报酬按每月考评结果浮动发放,除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外,员工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规定享受相关奖金、津贴和福利;乙方劳动报酬由甲方根据乙方考勤、考核、奖惩等情况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
2017年4月7日,双方签订《高管2017年度薪酬确认书》,双方约定***担任法意公司.Net技术总工程师(职务),薪酬实行年薪制,2017年度享受的年薪总额为50万元人民币,具体核算办法如下:1.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提供正常工作并考核达标情况下,每月发放3万元人民币;2.另有14万元为年度绩效工资,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毛利润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发放数额;3.公司超额完成年度毛利润目标的,按照公司基本薪酬制度关于高管年终奖金的规定执行。
2019年3月5日,***提出与法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1.未依法及时支付本人2019年1月工资;2.未及时支付2018年本人13薪薪资;3.未及时支付本人负责文书上网管理系统的项目管理奖金;4.未经协商,违规降职,在2019的规划中去掉了本人的技术总工程师岗位和副总经理职级。”2019年3月7日,法意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何敏向***发送短信称:“您的1月份工资已于3月6日发放,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所列情形并不存在。现通知您正常上班,若您坚持解除劳动合同,视为您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4月5日之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和相关交接手续。”***认可收到该短信,但认为此时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上班。2019年3月8日16:51,何敏再次向***发送短信称:“鉴于公司组织架构和岗位职务调整,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不再担任.Net开发部总工程师,按照公司新颁布的组织机构和岗位条例***调整到司法公开产品部,评定为资深工程师B级,薪资级别标准不变,其具体任务由司法公开产品部责任团队予以分配。”***认可收到该短信,并表示2018年年底公司已对其岗位进行实质上的调整,从总工程师调整为中级总监,法意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法意公司《研发体系薪酬及绩效考评办法》规定,第2条适用对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公司研发体系各研发职能部门;参加项目团队的研发人员,根据不同情形进行月度考评。第3条薪酬构成,研发体系员工的薪酬由月度工资(含专项津贴补助)和绩效奖金构成;月度工资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职称津贴、职务津贴、社保公积金等;非管理岗位研发人员月度考评的主要考察指标是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日志提交数量和质量,月度考评成绩采取百分制,月度考评成绩直接影响个人月度绩效工资。基础考评指标(100%)为:月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权重80%;工作日志提交情况,权重20%;月度考评成绩汇总基础考评、工作态度专项考评、保密管理三项指标得分确认。
法意公司《研发体系员工月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一、考评依据说明,以公司研发体系薪酬及绩效考评办法为基础,具体说明如下:1.研发体系各部门主管,根据员工月底总结情况,给予部门员工月度考核评价,并就《部门员工月度考核评价表》与员工确认后,提交人力资源部。2.人资部针对绩效排名前10%和绩效排名最后10%的人员,组织进行个人考核述职(申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最终绩效薪资发放比例。二、考评工具包括月度总结及计划、月度考核评价排序明细表、研发人员月度考核评价表、月度考核述职(申诉)表、研发人员月度绩效汇总表”。***认可上述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真实性,并认可其考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但法定代表人考核经常延期、存在滞后性。法意公司提供***的《员工绩效考核表》,考核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其中分管领导评价处未有签字,总经理评价为“绩效目标未完成,考核分数为80分,月度绩效工资按照80%发放”。双方均认可2018年8月***计划任务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前台响应慢支持”“MIS数据崩溃进行数据恢复”“广西文书上网数据迁移支持”,法意公司表示前两项任务***并未完成,“广西文书上网数据迁移支持”***于2018年9月完成,法意公司考虑实际情况适当扣减了***当月绩效工资,***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因法定代表人对其月计划未予及时审批导致无法完成月度总结。2018年9月12日,法意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顺炎向何敏、***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8月份绩效目标未确定,无法考核,考核分数按照80分确定。月度绩效工资按照80%发放。”***主张法意公司据此扣除其2018年8月绩效工资7000元,法意公司认可2018年8月扣除其绩效工资共计15920元,其中5920元为当月绩效。法意公司提供《2018年度研发团队13薪发放办法》规定,发放时间为“原则上是随12月份工资一并发放,但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另外指定日期发放”,发放数额说明中包括一个月的名义工资、年度绩效考核发放比例及入职年资,其中绩效考核发放比例为100%-0%。2019年1月7日郑顺炎回复“总工年度考核综合评价”的电子邮件,内容为:“***考核分数为0分,年度13薪奖励为零分。理由:拒绝工作任务分配,不配合部门负责人管理。”法意公司提交《主管级以上员工年度考核表》显示考核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考评人评分中本人评分9.63分,直接上级评分0分,最终得分9.63分。上述员工考核表均无***签字,***对此均不予认可。诉讼中,法意公司表示同意支付***2018年12月工资差额10000元。
2016年12月14日,法意公司发布《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安排的通知》,规定春节放假时间为1月24日至2月5日,放假天数13天(含2016年度年休假),在放假安排说明栏写明:“2017年春节期间多放的5天(1月24日至26日、2月3日至4日)为公司统一安排给享受年休假员工的2016年度年休假,不享受年休假和实际享受年休假天数少于5天的员工,多享受的假期天数按照事假处理,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中事假扣款相关规定在当月工资中执行,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多于5天的,可在2017年度其他时间自行申请”。2018年1月3日,法意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安排的通知》,规定春节放假时间为2月10日至2月25日,放假天数16天,在放假安排说明栏写明:2018年春节期间多放的5天(2月12日至2月14日、2月22日至2月23日)为公司统一安排给享受年休假员工的2018年度年休假。2018年12月26日,法意公司发布《关于2019年春节假及年休假安排的通知》,规定春节放假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至2月11日(共15天),其中1月28日至2月1日(共5天)为公司统一安排的年休假。法意公司主张***分别在2017年2月6日至2月10日休年假5天、2019年2月12日至2月13日休年假2天,并提供《请假申请单》,请假理由分别为:“休年假,春节在家好好陪一下父母”及“年假两天,需要去南昌办理房屋贷款事项”,假期类型均为“其他”,***认可上述申请单的真实性。
***提供其电子工资单情况如下:2018年1月基础工资2000、绩效工资29800、职务津贴3000、绩效工资扣除9500、餐补180、补贴200、应付工资23164、实发工资16711.25;
2018年2月基础工资2000、绩效工资29800、职务津贴3000、奖金200、餐补50、补贴-2516、应付工资32534、实发工资23438.75;
2018年3月基础工资2000、绩效工资29800、职务津贴3000、绩效工资扣除1000、奖金200、餐补220、补贴-2516、应付工资31704、实发工资23116.25;
2018年4月基础工资2000、绩效工资29800、职务津贴3000、绩效工资扣除17000、销售提成2387、奖金6300、餐补200、补贴-2516、应付工资24171、实发工资17466.5;
2018年5月基础工资2000、绩效工资29800、职务津贴3000、绩效工资扣除6000、餐补200、保密补贴200、其他-2516、应付工资26684、实发工资19351.25;
2018年6月基础工资2000、绩效工资29600、职务津贴3000、绩效工资扣除6500、奖金1000、餐补200、保密补贴400、其他补贴-2516、应付工资27184、实发工资19726.25;
2018年7月基础工资2000、绩效工资29600、职务津贴3000、绩效工资扣除10000、餐补220、保密补贴400、其他补贴-2775、应付工资22445、实发工资15966.5;
2018年8月基础工资2000、绩效工资29600、职务津贴3000、绩效工资扣除15920、餐补230、保密补贴400、其他补贴-2775、应付工资16535、实发工资11534;
2018年9月基础工资2000、绩效工资29600、职务津贴3000、绩效工资扣除17000、餐补180、保密补贴400、其他补贴-2775、应付工资15405、实发工资11277.8;
2018年10月基础工资2000、绩效工资29600、职务津贴3000、绩效工资扣除10000、餐补140、保密补贴400、其他补贴-2775、应付工资22365、实发工资17371.6;
2018年11月基础工资2000、绩效工资29600、职务津贴3000、绩效工资扣除10000、餐补220、保密补贴400、其他补贴-2775、应付工资22445、实发工资17435.6;
2018年12月基础工资2000、绩效工资29600、职务津贴3000、绩效工资扣除10000、奖金13457.8、餐补220、保密补贴400、其他补贴-2775、应付工资35902.8、实发工资28589.85。
***提供其农业银行明细单显示:2018年3月1日收到1月工资16711.25元、3月14日收到工资23438.75元、4月17日收到3月工资23116.25元、5月15日收到4月工资17466.50元、6月14日收到5月工资19351.25元。7月13日收到6月工资19726.25元、8月14日收到7月工资15966.50元、9月14日收到8月工资11534元、10月19日收到9月工资11277.80元、11月14日收到10月工资17371.60元、12月14日收到11月工资17435.60元、2019年1月15日收到12月工资28589.85元。2019年3月6日收到2019年1月工资30522.77元、3月14日收到2月工资25550.81元、4月16日收到3月工资21817.93元、5月30日收入8620.36元。
2019年4月30日,法意公司曾为***出具离职证明,表示***于2004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在该公司就职,已于2019年3月7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4月30日办理完毕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2019年3月8日,***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法意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14597元、支付2018年13薪工资35000元、支付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未休年假工资81136元、支付延时加班工资700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6363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545元、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工资差额25333元。2019年5月6日,该委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1916号裁决书,裁决法意公司支付***2018年8月工资差额7000元、2018年12月工资差额10000、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工资8045.98元;法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14597元;法意公司支付***2018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6091.95元;法意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法意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第一项至第四项内容,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2019年5月27日,***再次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法意公司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166451元、2010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因倒休未支付的工资16600元、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工资35000元、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6月7日竞业限制补偿31500及解除竞业限制。2019年8月29日,该委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3632号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亦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法意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意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支付工资,法意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履行。法意公司迟至2019年3月6日才向***支付2019年1月的工资,超出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发薪日,其行为已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与法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法意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经核算,***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未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法院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据计算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法意公司要求不支付***2018年8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员工的劳动报酬按每月考评结果浮动发放”,***虽不认可绩效考核表的真实性,但并未否认法意公司长期存在绩效考核制度。双方对***2018年8月的计划任务内容均予认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主张已按约定完成计划任务一节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且***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工资表已得知法意公司扣除其当月绩效,***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法意公司扣除其2018年8月绩效工资并无不妥。法意公司要求不支付2018年8月工资差额7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三、关于法意公司要求不支付***2018年12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法意公司同意支付***2018年12月工资差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四、关于法意公司要求不支付***2019年3月1日至3月7日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意公司已于2019年4月16日支付***2019年3月份工资,故法意公司要求不再支付***2019年3月1日至3月7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五、关于法意公司要求不支付***2018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法意公司与***均认可***年休假天数应为每年10天,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法意公司已在《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安排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春节放假时间包括2018年度年休假5天,法意公司在2019年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已统一安排年休假,考虑到***已于2019年3月离职及年休假可以跨年度休假的情况,法院对法意公司要求不支付***2018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6710元;二、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工资差额10000元;三、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8月工资差额7000元;四、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6091.95元;五、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3月1日至3月7日工资8045.98元;六、驳回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之诉讼请求。如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提交电子邮件打印件,其内容为法意公司财务向其发送的2017年度抵税通知明细,欲证明其工资是固定每月35000元,抵税金额每月不固定,由财务安排。法意公司不认可是新证据,认可该证明真实性,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另,一审中,法意公司称因***未提交2019年1月份月度总结,导致法意公司无法及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及发放工资。法意公司提交邮件通知截图证明曾通知***提交2019年1月份月度总结和2月份工作计划。该邮件通知载明:“尊敬的各位同事,请2019年02月15日本周五前在OA系统中完成2019年01月的工作总结以及2019年02月的工作计划,并请各部门负责人及时在OA系统中对本部门员工的工作总结进行考核评估,以便人力资源部能够准确提取员工考核信息”。***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邮件不完整,并称其“2019年1月份填写了两项信息,胡家军给我添加的一项信息.Net开发部2019年第一季度工作计划,胡家军给我确认,月底我进行总结,再进行确认。2019年1月初我做计划,胡家军给我确认,月底时候再跟进我三项工作进行总结,再对此进行确认,月度考评才能完成。胡家军一直没给我点,我也不知道后续有无人对此再进行确认,我就一直没能在OA系统中提交工作计划和月度总结,公司从来没有以我没有交月度总结为由给我扣发工资,曾经有很多次出现郑顺炎给我晚点的情况”。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向法意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点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首先,关于法意公司未及时支付其2019年1月工资,按照约定***每月的劳动报酬应由法意公司根据***考勤、考核、奖惩等情况于下月第10个工作日前支付,从实际履行情况看,法意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2019年1月的工资。现法意公司主张系因***未能及时提交当月工作总结导致无法对其进行考核,***则主张未及时提交当月工作总结系因胡家军对其提交的2019年1月初工作计划未予确认导致其未能提交月度总结,但法意公司提交的邮件通知显示曾于2019年2月12日通知员工于2019年2月15日前在OA系统中完成2019年1月的工作总结,***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据此***关于未提交2019年1月工作总结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故法意公司未按时支付***该月工资系由于***的原因。此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距离约定的2019年1月工资支付之日很短,且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法意公司已支付了该月工资,***所称该工资迟延支付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亦不可信。故***以法意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次,关于法意公司未及时支付***2018年本人13薪薪资,***在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就该薪资提出了请求,未获得支持,其并未就此起诉,故其该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再次,关于法意公司未及时支付***负责文书上网管理系统的项目管理奖金,以及违规降职,均缺乏事实依据,故其该两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要求法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一审判决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2018年8月工资差额、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19年3月1日至7日工资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理由充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法意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2208号民事判决第二至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2208号民事判决第一、六项;
三、驳回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荣远
审 判 员 王丰伦
审 判 员 卜晓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卫丰
书 记 员 莎其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