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5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大街北滨河路9号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郑顺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明,北京云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将一审和仲裁重要的事实进行推翻,认定***不构成被迫解除离职,违反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二)二审法院以重要瑕疵的证据来认定***不配合考核而导致法意公司不能考核,这是不能成立的。(三)法意公司对***的考核方式完全不符合《研发体系薪酬及绩效方法》的考核形式,***本人亦未收到《部门员工月度考核评价表》。(四)在法意公司提供的《主管级以上员工年度考核表》无***本人签字,该考核表明显违反实际常理,完全不符合考核办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驳回法意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法意公司承担。

法意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再审不符合民诉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任一情形,且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的事由均不能成立。(二)在法意公司与***的关系中,实际上是法意公司处于被动地位,***离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三)***仅就该案申请再审,表明在另一起案件中***认可二审判决,默认存在伪造证据的事实,其行为违反基本的诚信,所述不可信。综上,请法院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以法意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2019年1月份工资、未及时支付其2018年本人13薪薪资、未及时支付其负责文书上网管理系统的项目管理资金以及违规降职等理由,向法意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法院查明,法意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时支付***2019年1月份工资的情形,但系由于***的原因,且该工资迟延支付并未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在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就2018年本人13薪薪资提出了请求,未获得支持,其并未就此起诉。其要求法意公司支付负责文书上网管理系统的项目管理资金以及违规降职没有事实依据。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要求法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缺乏依据,判决法意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综上,***的相关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再审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东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彭红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葛 斌
书  记  员   于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