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3499号
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1栋(1)1单元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湖南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匡维诗。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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