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01民初13565号
原告: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湖南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贵州周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街道办事处瑞金大道铭都公寓A栋3A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瀛公司支付宏源公司工程款2542578元,利息774215元(利息以2542578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利率4.35%/年的四倍(17.4%/年),从2019年12月计算至2021年9月),律师费29400元,合计3316793元(更正为3346193元);2.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天瀛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宏源公司变更利率为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为止,自愿放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要求天瀛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6667元,保全费50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宏源公司与天瀛公司签订《电力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天瀛公司将兴义市笔山路天瀛国际小区的配电工程,以总价承包的方式发包给宏源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安装干式变压器、进线柜、出线柜、双电源切换柜电缆封堵、土建等,合同价款为2542578元,合同工期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5日,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具备通电能力之日起壹年内向宏源公司付清工程款,付款逾期超过10天的,天瀛公司应当按应付工程款的3‰按日支付滞纳金给宏源公司。合同签订后,宏源公司即组织工人、购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并于2018年12月12日施工完毕,同时经天瀛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同月,宏源公司将工程交付给天瀛公司使用,但天瀛公司欠付宏源公司的工程款2542578元至今未付。宏源公司认为,天瀛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因此给宏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天瀛公司未做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宏源公司与天瀛公司签订《电力施工工程合同》,主要约定,天瀛公司将兴义市笔山路天瀛国际小区的配电工程,以总价承包的方式发包给宏源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安装干式变压器、进线柜、出线柜、双电源切换柜电缆封堵、土建等,合同价款为2542578元,合同工期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5日,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具备通电能力之日起壹年内向宏源公司付清工程款,付款逾期超过10天的,天瀛公司应当按应付工程款的3‰按日支付滞纳金给宏源公司。合同签订后,宏源公司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经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城区分局检验,于2018年12月13日签署竣工检验意见书后投入使用,天瀛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天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于前述事实,有宏源公司提供《电力施工工程合同》《关于天瀛国际小区配电工程高压设备现场验收的联系函》《竣工资料》《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材料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宏源公司与天瀛公司签订《电力施工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宏源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于2018年12月13日,经兴义供电局城区分局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天瀛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宏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542578元,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具备通电能力之日起壹年内向宏源公司付清工程款,付款逾期超过10天的,天瀛公司应当按应付工程款的3‰按日支付滞纳金给宏源公司。故对宏源公司诉请天瀛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54257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付款逾期超过10天的,应当按应付工程款的3‰按日支付滞纳金给宏源公司,此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因约定计算标准过高,宏源公司自愿调整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款2542578元,并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2019年12月24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161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3334元,减半收取166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天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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