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册亨县宝庆租赁中心、***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7民初2514号
原告:册亨县宝庆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册亨县纳福大道(广场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7MA6EG4C995。
经营者:彭浩。
被告:***,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被告: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湖南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2211651X。
法定代表人:匡维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册亨县宝庆租赁中心与被告***、***、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册亨县宝庆租赁中心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册亨县宝庆租赁中心以被告已返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册亨县宝庆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原告册亨县宝庆租赁中心自愿承担(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正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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