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申友富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7民初175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告:申友富,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被告: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湖南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22116531X。
法定代表人:匡维诗。
原告***与被告***、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交、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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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正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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