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4财保1号
申请人: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凯司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唐水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市**楼区得胜南路金龙巷**幸福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FQT51N。
法定代表人:何威。
被申请人:湖南雄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康星都荟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FB1YXF。
法定代表人:龙自军。
申请人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雄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384132.96元为限额,保全价值384132.9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雷山县鸡鸠水库供水管道压力试验施工(协议编号LS-2020-Y001)》证据中,已经明确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协议约定本案由凯里市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
案件申请费2441元,退还申请人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志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云清
书记员何立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