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保44号
申请人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凯司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6225443795。
法定代表人唐水深。
被申请人**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楼区得胜南路金龙巷**幸福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FQT51N。
法定代表人何威。
被申请人湖南雄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路**康星都荟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FB1YXF。
法定代表人龙自军。
申请人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18×××38账户上及被申请人湖南雄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15账户上的存款共计384132.96元。申请人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18×××38账户上及被申请人湖南雄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15账户上的存款共计384132.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政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舒琴
书记员潘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