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166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与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166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卫根、刘靓,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凯司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唐水深,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8元,减半收取计2129元,保全费1520元,以上合计3649元,由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陈新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单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