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民初1589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岑巩县,现住贵州省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鹏,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凯司大道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6225443795。
法定代表人:唐水深,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成,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仁彬,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现住贵州省铜仁市。
第三人:江口县水务局,住所地江口县双江街道双月路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200956032XL。
法定代表人:潘贵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洋,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仁彬、第三人江口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8元,减半收取3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幽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陈启龙
书 记 员  杨 欢
代理书记员  刘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