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灌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龙,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灵,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灌区管理局,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建投大厦三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007366032262。
法定代表人:陈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倩,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凯司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6225443795。
法定代表人:唐水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于被上诉人遵义灌区管理局、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晓波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小燕
书记员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