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铜仁市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128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成,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英,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铜仁市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瓦窑河路1号1单元402房。
法定代表人:罗立武,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凯司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唐水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铜仁市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有效。后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江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丁雄
书记员廖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