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建筑公司

瓮安县建筑公司、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民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瓮安县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县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21636052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6月6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瓮水街道办事处新庄社区杉树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061028920J。
法定代表人:姜志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永发,贵州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瓮安县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5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瓮安县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2月25日达成共识,上诉人于2019年2月27日将362301元商混款和3425元案件受理费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将下欠28378元发票递交上诉人等,双方对本案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及民事纠纷为由,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民事上诉(起诉)申请书,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瓮安县建筑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上诉人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瓮安县建筑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瓮安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5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1712.5元,因上诉人瓮安县建筑公司已将一审案件受理费3425元支付被上诉人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故上诉人瓮安县建筑公司对一审案件受理费1712.5元有权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6734元,减半收取3367元,由上诉人瓮安县建筑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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