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3593号
原告:瓮安县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翁水办事处茅坡中心槽核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5MA6F134C9R。
经营者:***,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瓮安县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市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21636052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兰志会,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高,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原告瓮安县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瓮安县建筑公司、兰志会、**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瓮安县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瓮安县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瓮安县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6.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瓮安县玖宏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