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建筑公司

*******建筑材料租赁站与瓮安县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5594号之一
原告:贵阳观山湖瑞祺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宝安***6栋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0MA6EQKNY19。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2月15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系该租赁站工作人员。
被告:瓮安县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216360523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观山湖瑞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瓮安县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贵阳观山湖瑞祺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观山湖瑞祺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2元(原告已预交9084元),由原告贵阳观山湖瑞祺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魏荣宇

人民培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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