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2民初3502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瓮安县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216360523D。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瓮安鸿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2725670719858B。住所地: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文峰社区文峰北路168号-1。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伟诉被告瓮安县建筑公司、***、瓮安鸿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以“原告与被告瓮安县建筑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