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6民初2026号之二
原告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9元,由原告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富春
书记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