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峰睿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2640号
原告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峰睿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3元,由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宇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