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4民初2025号
原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与被告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系其自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3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