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625行初19号
原告: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邵文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燕,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冉敏,系铜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局长。
第三人:黄某会,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黄某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黄某会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 艳
审 判 员 张 飞
人民陪审员 谭 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亚亚
代理书记员 杨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