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628执1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522222195510100032,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金钟村塘坎组。
申请执行人田应红,男,1976年11日14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522222197611140438,住贵州省江口县坝盘镇张屯村里吾组。
申请执行人章海间,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4195806137556,住浙江省永嘉县巽宅镇三里宅村。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52222519720820631X,住贵州省思南县枫芸乡环岩村鱼门子组。
被执行人***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7366184523,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康镇城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28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章海间、**申请执行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章海间、**工程款人民币925166.4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8.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652.0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路泉州商贸城2号楼第2层商铺[房号为:2-2-4(2)],面积312.23平方米,另查明,被执行人***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章海间、**,即(2021)黔0628民初297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章海间、**应退还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4631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63.00元。申请执行人***、***、章海间、**与被执行人***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抵扣两案,被执行人***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章海间、***的款人民币900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章海间、**自愿放弃,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652.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路泉州商贸城2号楼第2层商铺[房号为:2-2-4(2)],面积312.23平方米的查封。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28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