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6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昭通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龙,男,贵州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7366184523,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邵文进。
***与诉与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99239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644.5元、执行费5943元。被执行人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5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6执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光武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蔡光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和林
书 记 员 杨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