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与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民初1597号

原告:贵州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金狮小区巫峰组团**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陈永信,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蛟,贵州滔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邵文进,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文军,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贵州众***建材有限公司、***、**、陈永信与被告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众***建材有限公司、***、**、陈永信以发现涉案工程中涉及犯罪情况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众***建材有限公司、***、**、陈永信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众***建材有限公司、***、**、陈永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41元,减半收取计9371元,由原告贵州众***建材有限公司、***、**、陈永信负担。

审 判 长  舒山恋

人民陪审员  龙江玲

人民陪审员  石 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麻建英

书记员 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