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民初1597号
原告:贵州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金狮小区巫峰组团**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陈永信,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蛟,贵州滔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邵文进,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文军,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贵州众***建材有限公司、***、**、陈永信与被告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众***建材有限公司、***、**、陈永信以发现涉案工程中涉及犯罪情况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众***建材有限公司、***、**、陈永信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众***建材有限公司、***、**、陈永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41元,减半收取计9371元,由原告贵州众***建材有限公司、***、**、陈永信负担。
审 判 长 舒山恋
人民陪审员 龙江玲
人民陪审员 石 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麻建英
书记员 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