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3160号 原告: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兴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绍清,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张绍庸。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原告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饶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