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盛船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盛船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六道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佟大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盛船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文化家园G栋2单元5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盛船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5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额大、案件疑难、事实证据复杂,应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位于***道外区十六道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道外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提出,本案争议标的额大、案件疑难、事实证据复杂,应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为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驳回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