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654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百强大道**楼****1318。
法定代表人:刘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的项目提成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工资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工资76000元及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离职补贴66700元及利息(以66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4月7日入职被告,2019年7月18日离职。工作期间,原告完成了姚家园中学汽车坡道加固项目,被告承诺给付原告人民币10万的项目提成。但在2019年7月18日原告离职当日,被告却以经营困难为托辞,拒绝支付人民币10万的项目提成,且原告欠付2018年和2019年工资及离职补贴,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无果,无奈,只能向贵院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在公司就职期间就任总工一职,做为公司总工理应为公司所有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不存在由于原告向被告提供技术支持致使被告获利后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提成的说法。第二,被告怀疑原告提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第三,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工资为年薪20万元。2019年2月至7月实质为原告与被告就原告离职事宜协商阶段,原告此前因姚家园中学工程多次向公司法人刘福明索要工程提成,刘福明并未应允。因原告在此期间经常在办公室吵闹,并以打官司为要挟。在被告从未承诺原告工程提成的前提下,被告本着大事化小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本10个月的离职补贴改为11个月,并为原告代缴社会保险至2019年6月,原告不再提工程提成的事,并由被告给原告打欠条约定付清欠款时间。事后被告按欠条约定的时间付清了欠款。在此期间原告从未与被告说过工资和离职补贴未给清。原告拿到欠条并在被告付清欠款后一年多又诉被告未全额支付工资及离职补贴明显与情理不符。第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告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事实上原告于2019年7月18收到被告所打欠条,在诸多事实面前依然于2021年7月22日以工程提成为由提起诉讼,并在2021年9月29日庭审过程中追加工资及离职补贴,以便其绕过劳动法之规定。工程提成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提成、工资、离职补贴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又违反劳动法,绕过仲裁,法院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原告于2010年4月7日至2019年7月18日在被告处工作,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其任职期间的项目提成、工资及离职补贴,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不予处理。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翠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淑贞
书 记 员 魏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