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

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49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百强大道10号楼13层2单元1318。
法定代表人:刘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3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明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法院通过施工项目的实际履行,推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正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正本合同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法院确认2017年12月18日《关于外交部东四二条综合整治项目备案合同的承诺书》的真实性,并借此认定正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三)正本合同约定固定结算价格与完成工程实际结算金额差距悬殊,一、二审法院判决有违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判决结果导致当事人双方利益失衡。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远东公司提交意见称,明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合同依据问题,明源公司与远东公司就双方之间实际履行的是正本合同还是副本合同,各执一词。明源公司虽不认可远东公司提交的签署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关于外交部东四二条综合整治项目备案合同的承诺书》的真实性,并主张备案合同中己方的涉案工程项目经理不是高进广,承诺书既未加盖公司的公章,亦无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承诺书应为无效。但经查,明源公司在一审中曾提出对该承诺书上“高进广”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后又放弃笔迹鉴定的申请。对此,明源公司应承担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远东公司提交的《关于外交部东四二条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专业加固工程施工部位的说明》《外交部东四二条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专业加固工程结算申请书》中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一栏亦签署了“高进广”的名字,并加盖了明源公司的公章,且明源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中其公章的真实性,高进广亦承认其系明源公司在涉案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故明源公司主张高进广所签署的承诺书无效,依据不足。两审法院对《关于外交部东四二条综合整治项目备案合同的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妥。依照该承诺书所载内容,并结合远东公司提交的0元工程结算确认单、工程洽商变更记录等证据,两审法院认定正本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应依照正本合同确定远东公司、明源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亦无不妥。明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副本合同,其要求以副本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现有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明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