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2民初3103号之二
原告***,1959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系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纳,系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1972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123607Y)。
法定代表人申玉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润,男,系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4740220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丹
人民陪审员 康 玉 莲
人民陪审员 周 鹤 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