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

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4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百强大道10号楼13层2单元1318。
法定代表人:刘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英,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鹏凯,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芳,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部职工。
上诉人***、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4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上诉人***负担1350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北京明源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印龙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周艳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卫孚嘉
书 记 员 王 艳